继国资委网站答复“央国企转让资产不得在阿里资产、京东拍卖进行”后,1月22日,国资委最新答复中明确表示:国有企业开展或参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债权转让业务不属于32号令的规范范围。
发布时间:2025-01-22
问题:《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请问:国有企业从地方AMC公司购买债权(不良资产),再将债权转让给非国有企业。转让非国有企业时需要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吗?该情况是否属于参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债权转让业务?
答复: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第四十八条的“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指归属于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之间。“特定行业”是原则性要求,一般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或行业主管部门对资产处置有特定要求的行业。国有企业开展或参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债权转让业务不属于32号令的规范范围,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您再次提问。
我们理解,上述问题的核心是国企通过AMC购买不良资产再转让是否受到交易机构的限制?国资委的答复是不受限制。
五大AMC是央国企,59家地方AMC中的大部分也是国企,其进行的不良债权转让一般按照财政部102号文之规定进行,其中第三条规定“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原则上采取进场交易、公开拍卖、网络拍卖、竞争性谈判等公开交易方式进行。
(二)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资产;
同时也规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得向下列人员或机构转让资产:
(一)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
(二)该项资产处置工作相关中介机构所属人员;
(三)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
(四)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
(五)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
(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也就是说,但凡能从AMC手中购买到的不良债权都是合规的,国企对其再次转让,就已经不属于32号文的限制了。
来源:不良资产头条公众号